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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指尖探进花蒂核甬小说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
发布日期: 2018-12-12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维护校园秩序,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指尖探进花蒂核甬小说学籍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其它类型学生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学校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充分尊重学生的合法权利,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为准绳,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坚持以人为本、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行为性质、过错程度以及本人对其行为的认识态度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受学校的授权,承担学生违纪处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第六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应当有书面授权书。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的会议纪要应当有明确的研究学生违纪事实和处分依据的记录。

第三章 处分的种类和处理原则 

第七条 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并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八条 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内同时受到以下处理:

(一)取消其参加学校和学院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二)不得担任学生干部;学生干部受处分的,原则上应予免职。

(三)学生党员组织发展、预备党员转正、授予学位资格等情况,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违纪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及他人人身损害,由违纪者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责任。违纪所得的财物、使用的工具要退回原主或者没收。

第十条 两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理。

第十一条 班级或其他团体违纪的,除追究直接责任者外,还要追究班级或团体负责人的责任,根据情节,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处分或免除处分。

(一)在违纪行为被发现前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二)主动终止违纪行为并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三)在集体违纪事件发生后,主动报告,交代事实真相,协助学校调查,积极检举其他违纪者并经查证属实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五)其他应从轻、减轻处分或免于处分的。

第十三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组织、策划、煽动群体事件,扰乱校园秩序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或包庇同案人的;

(三)再次违纪的;

(四)教唆、胁迫或诱骗他人从事违纪行为的;

(五)拒不交代违纪事实,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藏匿证据及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调查行为的;

(六)一人在一次事件中有两种或以上违纪行为的;

(七)联络校外人员参与违反校纪的;

(八)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害学校声誉的;

(九)其他应从重处分的。

第十四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条款中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当受到的处分限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十五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规定条款中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当受到的处分限度以下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12个月,其中符合从轻处分条件者察看期为6个月。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原则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者,根据公安机关的处理结论和本规定的相应条款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吸毒、贩毒、私自保存毒品的,交送公安机关,并按第十八条处理。

第二十条 虽未受到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处罚,但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参与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组织者或骨干分子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虽未受到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处罚,但肇事、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分别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二条 虽未受到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处罚,但以各种方式威胁、恫吓或要挟他人以达到自己某种目的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敲诈、勒索、抢劫未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虽未受到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处罚,但以任何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或为赌博者提供条件的,除没收赌具、赌资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虽未受到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处罚,但偷盗、诈骗、侵占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侵犯公私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多次作案的,内外勾结将公私财物据为已有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作案情节的,从重处分。

第二十五条 虽未受到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处罚,但故意破坏公私财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虽未受到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处罚,但有诽谤污蔑他人、公开他人隐私、提供伪证、伪造涂改证件或知情不报的,分别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第二十七条虽未受到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处罚,但涂写、刻画污秽文字、图像或收看、传播、复制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涂写、刻画污秽文字、图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携带非法违禁书刊、音像制品,复制、传播非法违禁物品或有害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上述行为的组织者予以从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坚持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者,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多人参与的从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对于组织策划非法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其他成员,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三十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虽未受到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处罚,但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或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窃取、篡改信息数据的,根据造成影响的程度,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造成网络或信息管理系统损坏或数据遗失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利用网络蓄意诽谤他人,公开他人隐私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其他利用网络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行为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性骚扰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发生非婚性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违反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政策以及《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和社会公德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的[上课、实习、见习、劳动、军训、政治理论学习、党团活动以及学校规定参加的活动,未经请假或超假者,都以旷课论处;上课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实习、见习、劳动、军训、政治学习活动、新生入学教育和学生开学注册等按每天折合6学时计算],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超过12学时及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2.超过18学时及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超过24学时及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4.超过3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超过42学时以上者,或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按照《指尖探进花蒂核甬小说普通全日制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二)违反考试纪律,根据《指尖探进花蒂核甬小说考试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处分。(三)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由教务处审核认定,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其他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正常生活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违反学生公寓管理相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在宿舍内私自存放、使用酒精炉、煤油炉、电炉、电饭煲、热得快等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违禁物品或有其他违章用电情节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2.在异性宿舍留宿或留宿异性的,留宿双方均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未经学校允许留宿他人的,视情况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无故晚归、夜不归宿或未经学校批准不在校内住宿等行为经劝阻、制止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4.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相关规定,屡教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拿图书馆书籍、故意损毁公共图书,偷拿实验室药品或实验材料、故意损毁实验设备等行为的,按照第二十四条或第二十五条相应规定以偷盗或破坏公物定论,并从重处分。

(三)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或参与非法传销等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其他扰乱学校正常生活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扰乱教学楼、实验室、课堂、会场、图书馆、公寓等公共场所秩序的,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校园、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宿舍区等公共场所私自圈养动物,对他人的学习及生活等方面造成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多次违反规定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校园、教学区、宿舍区等区域高声喧哗或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等影响他人工作或休息,不听制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校园内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视情况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校园内非法经商,影响他人学习生活,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同时责令其立即停止经商活动。

(六)故意毁坏学校公用标志,擅自移动、损毁消防设施或其它公共安全设施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同时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其他扰乱学校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生个人或团体组织的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公共场所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或者学生团体负责人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未注册成立学生团体,以学生团体名义从事各种活动的;

(二)已注册成立的学生团体成员和负责人,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募捐、收取活动经费、协会会费的。

第三十六条 屡次(三次及以上)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七条 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规章制度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处分程序

第三十八条 学生的违纪行为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调查,听取学生陈述,收集、留存学生违纪证据。原则上应在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查清事实。涉及多个学院学生的违纪事件,由学校职能部门协调处理。

第三十九条 根据学生违纪行为情节,由学院提交初步处理意见,填写《指尖探进花蒂核甬小说学生违纪处理意见审批表》,根据管理范围,分别报学校学生工作部(处)或教务处审核。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审核部门审核后,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学校公布。

(二)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审核部门审核后,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批准,学校公布。

(三)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和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十一条 处分决定及处分决定告知书应送达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校内公告期限为10天,公告期满视为该决议书送达。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自做出处分决定之日起生效。

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面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二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三条 学生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五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后积极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处分期满,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提出初步意见,由学生工作部(处)或教务处审核后,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可解除其处分。

学生在处分期内,如有重大立功表现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考察提出初步意见,由学生工作部(处)或教务处审核后,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可提前解除其处分。

学生在处分期内,无论因何种原因休学或停学者,休学或停学期间不计入处分期,复学后继续处分。

学生在处分期内,如遇到退学、毕业等无法继续执行处分的情况,且能够积极改正错误,表现良好,可由学生工作部(处)或教务处严格审核后,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可提前解除其处分。

解除处分为一次性解除,不分次降级解除。

第四十六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后,学校可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由所在学院提出初步意见,学生工作部(处)或教务处进行审核,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可以提前、按期或延期解除留校察看。延期时间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在留校察看期间有违纪行为,按规定可以给予任何一种处分的,由学生工作部(处)或教务处提出初步意见,经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后,撤销其留校察看处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八条 对学生的违纪处分及解除处分的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齐鲁师院政学字〔2017〕14号《指尖探进花蒂核甬小说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学校各职能部门在制定职权范围内的管理制度时,若涉及到本规定的内容,应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 本规定的修订、补充、解释工作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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